依据《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津工通〔2024〕47号)、《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津工通〔2017〕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范围
本办法主要面向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在职工会会员。
按照《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给予慰问金。除此之外,按照《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
二、慰问内容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
2.会员结婚、生育时给予一定的慰问。
3.会员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一定的慰问。
4.会员生病住院时给予一定的慰问。
5.离退休人员去世给予慰问。
6.会员过生日的慰问。
7.当年退休会员给予慰问。
三、慰问标准和方式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在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每人不超过1600元。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二)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向工会会员进行生日慰问,可向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券等慰问品,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三)会员结婚当月可凭结婚证,生育3个月内凭孩子出生证明向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说明(提供复印件),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的结婚、生育慰问品。
(四)会员本人在职去世的,给予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600元慰问金。
(五)会员生病住院(提供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给予400元的慰问金。当年多次住院的,当年慰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可给予400元的慰问金。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可向当年退休的会员赠送不超过600元的纪念品。赠送时间为会员正式领取退休金前一个月。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等。
四、相关要求
1.会员结婚、生育应及时告知单位工会,工会履行相关程序,启动相应慰问。
2.会员直系亲属去世、会员生病住院的,会员及所在处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会,履行相关程序,启动相应的慰问。单位工会应在治丧期间、住院期间前往慰问。
3.单位会员退休,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会,履行相关程序,启动相应慰问。
4.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工会,启动相应的慰问。
5.本办法涉及的专项慰问原则上应由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具体落实。
本办法经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2025年1月7日会议审议通过,经2025年1月7日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党总支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即日起执行。2018年制定的《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会员专项慰问办法》、《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红桥区实验小学工会
2025年1月7日